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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标代理

1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

管理主体: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,负责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。

法律规定:《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》规定,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,可以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

中央投资项目,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(含国债)、专项建设基金、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。

业务范围:甲级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;乙级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。

2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

管理主体:住房和城乡建设部,负责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。

法律规定:依据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》规定,获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。

工程建设项目,是指土木工程、建筑工程、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。

业务范围:接受招标人的委托,从事工程的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(进口机电设备除外)、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。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;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;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。

3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

一、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审批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1、具有法人资格,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;

2、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;

3、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;

4、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、设施等办公条件;

5、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;

6、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前三年内,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;

7、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,熟悉政府采购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制度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、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,其中: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,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50%,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10%。

二、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除应当具备条件第(2)项至第(6)项条件外,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1、具有法人资格,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万元以上;

2、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,熟悉政府采购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制度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、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,其中: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,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70%,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20%。

三、已获得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,应当向财政部提出确认资格的申请。

其他招标代理机构,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确认资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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